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儀器設備管理辦法(修訂)
院政發(fā)〔2012〕6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儀器設備是學校固定資產(chǎn)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加強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根據(jù)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儀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應貫徹“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合理配置,充分發(fā)揮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 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儀器設備的論證、招標采購、保管使用、維護維修、調劑調撥、報損報失及報廢處置全過程的管理,有效促進資源配置,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服務于教學、科研等工作。
第二章 儀器設備管理范圍的界定、分類
第四條 儀器設備范圍的界定:
(一)能獨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單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一般儀器設備及單價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專用儀器設備應列入固定資產(chǎn)范圍管理。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chǎn)管理。
(二)單價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儀器設備及單價在200元以上800以下的專用儀器設備應列入低值儀器設備范圍管理。
(三)單價在200元下的一般器材和專用器材,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下的,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范圍管理。由使用單位建賬管理,國資處備案。
(四)一般儀器設備是指辦公和業(yè)務使用的通用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五)專用儀器設備是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構設備、電教設備、醫(y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
(六)用于儀器設備維修的部件,不論何種單價和使用期限,均不單獨立賬,依情況不同可隨機增值或列入低值物品管理。
(七)單價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應列入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范圍管理。
第五條儀器設備的分類:
以國家教育部編制的《高等學校固定資產(chǎn)分類及編碼》(第三版)為準,固定資產(chǎn)分為十六大類,本辦法所指的“儀器設備”通常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四共九個大類。儀器設備管理部門要按此分類、編號、入賬、建卡。
第三章 管理體制、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我校儀器設備實行“校、系(處室)”二級管理體制。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以下簡稱國資處)代表學校對全校儀器設備履行所有權與綜合管理的職能,在主管校領導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國資處主要負責組織儀器設備的招標采購、驗收、建賬、調劑調撥、報損報失及報廢處置等工作;教務處、科研處分別負責組織教學、科研儀器設備購置計劃論證、申報、運行管理、維護維修等工作。
第七條 校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儀器設備的使用與管理。各單位應明確1名負責人負責儀器設備管理工作,要配備專職或兼職資產(chǎn)管理員,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要結合本單位情況做好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建好本單位的儀器設備分帳,貼好儀器設備標簽,做到帳卡物相符。加強儀器設備日常管理,做好儀器設備使用、維護維修記錄。充分利用所管理的儀器設備,使其發(fā)揮最大效益,全面完成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人員異動、機構異動均須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四章 儀器設備的計劃、采購與驗收
第九條 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的計劃:教務處、科技處以及各系(部)等單位分別是學校教學設備經(jīng)費、科研設備經(jīng)費、學科建設專項設備經(jīng)費的計劃主管單位,根據(jù)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教學建設、學科發(fā)展與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統(tǒng)籌使用資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論證,制訂采購計劃,按有關程序審批后,由國資處負責采購。
第十條 行政設備的計劃:校屬各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行政設備購置計劃,按有關程序審批后,由國資處負責采購。
第十一條 國資處根據(jù)批準的年度采購計劃實施采購,具體工作按政府采購法規(guī)和我校有關物資采購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儀器設備到貨后,申購單位應事先做好安裝調試的準備工作,及時通知廠家技術人員、設備管理人員及使用操作人員等進行安裝調試,若符合要求,向學校提出驗收申請,由國資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按程序進行驗收,具體要求如下:
(一)檢查外包裝及設備的外觀狀況(包含是否受潮、腐蝕或損傷等)。
(二)按合同和裝箱單,對品種和數(shù)量進行清點驗收。
(三)嚴格按照合同(或說明書)對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逐項核對。
(四)進口儀器設備的驗收,按商檢部門的要求實施(進口儀器設備的索賠期為到港之日起90天)。
(五)發(fā)現(xiàn)問題,應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存在的問題,查明原因和責任,供需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形成備忘錄,便于辦理補換、賠償?shù)仁掷m(xù)。
(六)詳細填寫《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固定資產(chǎn)驗收單》或驗收報告。
第五章 建帳、使用和維護
第十三條 學校及所屬各單位兩級均應建立健全帳冊制度。利用儀器設備管理信息系統(tǒng)(網(wǎng)絡版)建立儀器設備帳,國資處建立全校的儀器設備總帳,校屬各單位建立本單位所管儀器設備分帳。
第十四條 儀器設備驗收合格后,及時建立明細帳目,其程序如下:
(一)憑《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固定資產(chǎn)驗收單》等相關資料到國資處辦理資產(chǎn)入賬手續(xù);
(二)國資處對相關資料審核合格后,辦理儀器設備建帳、建卡手續(xù)。
第十五條 基建、維修改造項目中的儀器設備應從總造價中分割出來,單獨到國資處辦理建賬、建卡手續(xù)。
第十六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儀器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相關人員應遵照執(zhí)行,各單位及管理人員要強化管理,其中貴重儀器設備須配備專人管理,具體要求按《湖南人文科技學院貴重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每年應對儀器設備進行1次清查核對。根據(jù)國資處提供的儀器設備清單核對實物,如發(fā)現(xiàn)差錯,應及時報告國資處,協(xié)同辦理相關手續(xù),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八條 儀器設備要加強維護保養(yǎng),定期校驗和檢修,發(fā)生故障時要及時組織修復,并作好詳細記錄。學校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專項運維資金,確保儀器設備正常運行。
第六章 調劑、賠償和處置
第十九條 學校所屬各單位之間應互通有無,積極推動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務于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校屬各單位若存在積壓或多余的儀器設備,應及時上報,由國資處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劑,做到物盡其用。學校所屬各單位之間經(jīng)協(xié)商需要調劑的儀器設備,經(jīng)國資處和教務處審批或報批,及時辦理儀器設備的調撥手續(xù)。
第二十條 儀器設備原則上不得出租、出借和擅自拆改。若因教學、科研等工作需要,必須報相關部門審批,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儀器設備發(fā)生被竊、損壞、遺失等情況,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查清原因,明確責任,嚴肅處理。填寫損壞丟失報表,及時辦理銷帳手續(xù)。若因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職守或保管不力,按照學校相關辦法及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儀器設備因耐用期滿或毀壞無法繼續(xù)正常使用的,經(jīng)技術鑒定后,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固定資產(chǎn)處置辦法》進行報損、報廢處置。若帶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裝置或射線裝置的儀器設備報廢須妥善處置,并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xù)。進口儀器設備在海關監(jiān)管期間不得報廢處置。
第二十三條 對報廢處理的儀器設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置。由國資處組織紀委監(jiān)察處、審計處、計劃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集中處置。所得殘值上繳校財務統(tǒng)一核算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資處負責解釋。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